山東修改計量條例,與生活息息相關(guān)
發(fā)布時間:
2022-11-30 14:37
來源:
轉(zhuǎn)自大眾日報
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,對《山東省計量條例》作出修改。
1.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:“本條例所稱計量活動,是指使用計量單位,制造、修理、銷售、使用、安裝、改裝計量器具,建立計量標準器具,計量檢定與計量校準,商品、服務(wù)計量。”
2.將第十一條修改為:“制造計量器具新產(chǎn)品的,應(yīng)當按照國家規(guī)定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。”
3.刪去第十三條第一項,將第二項作為第一項,修改為:“(一)有產(chǎn)品合格印、證;”
4.將第十五條修改為:“下列計量器具不得銷售:
(一)無產(chǎn)品合格證明的;
(二)偽造、冒用廠名、廠址的;
(三)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使用殘次零配件制造的;
(四)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。”
5.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:“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,應(yīng)當將計量器具登記造冊,報所在地縣(市、區(qū))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備案,并按規(guī)定申請周期檢定。”
6.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:“制造、修理、銷售的計量器具,其計量性能不符合本條例規(guī)定的,由縣級以上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責(zé)令限期改正,情節(jié)嚴重的,沒收違法制造、修理、銷售的計量器具或者違法所得,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。”
7.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:“制造、修理、安裝、改裝計量器具過程中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功能的,由縣級以上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責(zé)令改正,沒收違法制造、修理、安裝、改裝的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,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”
8.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:“使用計量器具過程中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功能的,由縣級以上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,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”
9.刪去第十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七條第二款、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三條第一款、第四十四條、第四十六條第五項、第四十七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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